侵害小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惩罚性赔

发布时间:2021-8-12 10:53: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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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全文点击),此次一共发布了6个案例,今日本文提到的“小米案”就是其中第3个案例: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本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由于涉案“小米”注册商标商品类别与被控“小米生活”注册商标商品类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有必要认定涉案“小米”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本案认定了涉案“小米”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且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最后,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也是本文的主旨,虽然从本文标题便已经能看出一定是适用了惩罚性赔偿,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分析其中的过程。鉴于本案被选为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本文将就第三个方面进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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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网店商品的评论数可以作为认定商品交易量的参考依据。按照涉案京东网、淘宝网等电商平台的一般评价规则,用户完成一次订单交易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对商品作出一次评价,即评价数与交易次数具有高度对应关系。同时,二审时与一审法院调取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网上直营店的实际销售额数据相比,虽然两者存在2个多月时间差,但即便扣除两个月的平均销售额,按照评论数计算销售额亦低于同期实际的销售量及销售额,故以评论数作为销售量的参考依据具有合理性。

其次,涉案23家店铺的销售额可以纳入本案侵权获利额的计算范围,但是,不能直接以经销商的全部销售额作为本案侵权获利额,应将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自营店与经销商的销售额分别计算。1.关于经销关系的确定。其他店铺中商品的发货地大部分集中来源于同一个地址,甚至部分商品的发货人直接来源于中山奔腾公司,与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自营店及其已认可的部分经销商的发货地址一致。同时,中山奔腾公司在另案诉讼中提供的部分线下销售发票显示,其直接向涉案部分店铺供货,并由其开具相应发票。此外,独领风骚公司在其   曹美娟审判员   袁 滔审判员   施国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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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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