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八、删去原第三十三条
经上述条文增删后,其余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职工一方提请指导、协调处理,已建立工会的,由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提出
关于《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六)最低工资标准;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十二、其他修改:
(三)明确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了防止企业和职工采取不当行为激化矛盾,修正案草案列举了开展集体协商过程中企业和职工双方不得采取的行为;同时新增条上海解放日报招待所款,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第五条、第十一条)
(二)强化上级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修正案草案明确“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第四条)
三、将原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并将第三款修改为:
六、将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原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工会组织”修改为“工会”
2015年1月8日
(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解放日报电子报规定情形的,企业、职工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7年8月16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以来,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适用领域、工作机制和方式也不断发展变化,《条例》 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推进的解放日报数字报实践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对话机制,细化相关工作程序和规则
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新民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2、如何完善集体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各环节的争议解决机制?
十、将原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3、对修正案草案的解放日报电子版其他意见、建议
(一)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原规定作为第二款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
(一)补充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参考因素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等事项;同时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落实提供法规依据(第一条、第二条)
二、关于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上海解放日报地址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时,应当听取协商双方陈述各自意见,根据协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协商意见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三)传 真:
(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职工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五)完善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修正案草案对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增加了第三方指导的工作环节;二是明确了提请主体;三是细化了协调处理的程序(第七条、第九条)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等小微企业较为集中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上海解放日报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1、如何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区、县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和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2015年1月8日至1月23日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企业,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
原条例第五条中的“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世界贸易大厦(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条文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三)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二)电子邮件:
(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解放日报官网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五、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一、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背景
企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四)调整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范围修正案草案将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范围拓展为“区、县”,行业也扩大为“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此外,将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范围明确为“街道(乡镇)、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工业园区等小微企业较为集中区域”,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主体明确为“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第六条)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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